【案例简介】2018年月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确认单,同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以158万元的总价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C楼2单元某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9年月日,由于房产公司未按期交房。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交房且承担违约金。在庭审中本律师对原告提供的支付房款收据提出质疑,该案以陈某撤诉告终,被告房产公司胜诉!
【案例评析】 被告房产公司委托本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本案看似原告提供的证据充足,事实清楚。但本律师参与后,发现该案事实并不简单。首先原告提供的付款收据存在问题,原告并没有实际支付该房款,而是以第三人对房产公司的债权来冲抵房款。对此本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也未实际履行,陈某未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主要合同义务,无权要求答辩人交付商品房。陈某应举证证据用第三人对公司的债权冲抵购房款一事是经第三人同意的。否则,双方用借款冲抵购房款的行为是无效的;2、本案是陈某等人恶意窜通,欺骗房产公司出具收据后,没有实际交付购房款,以达到空手套白狼的非法目的;3、从程序上讲,第三人应当先向法院起诉确认与房产公司之间的具体债权债务,才能确定本案林某实际支付了多少购房款,本案必须以第三人的确权诉讼为依据,因此本案应中止审理。最终,申请人陈某撤诉!